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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错过的新能源车政策

编辑:深圳格迪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时间:2018/12/04

回顾2014年,“新能源车”这个词可以说成了汽车行业的绝对流行语。这一年,也被称作是中国的新能源车元年,因为除了让人眼花缭乱的新能源车产品之外,我国对于新能源车的各种新政策也陆续公布,国家对于新能源车的扶植力度可谓空前。

我国2014年的新能源车相关政策,除了在大家关心的补贴标准上做出改动外,还包括在新增新能源车试点城市的扩充、设立免征购置税范围、建设充电设施奖励、以及新能源车充电价格等更为细化的方面做出新的要求。

让我们按照时间顺序,来盘点一下那些对于私人或单位购买新能源车影响最为重大的若干政策。

1 2013-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下坡程度被减缓

2014年1月28日,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规定,将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曾公布的标准为:2014年与2015年的补贴标准将在2013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0%与20%。

2第二批新能源试点城市名单公布

2014年2月8日,四部委发布《关于支持沈阳长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内蒙古城市群、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江苏省城市群等12个城市和区域共计26个城市为第二批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至此,全国范围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数量达到了40个,涉及的城市数量达到88个。

2013年11月,四部委公布了28个首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太原市、晋城市、大连市、上海市、宁波市、合肥市、芜湖市、青岛市、郑州市、新乡市、武汉市、襄阳市、长株潭地区、广州市、深圳市、海口市、成都市、重庆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以及河北省城市群、浙江省城市群、福建省城市群、江西省城市群、广东省城市群。

3规定公车购买新能源车的比例

2014年7月13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公布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新能源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该方案指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在以后将逐年提高。

4国务院:确定新能源车重点发展方向破除“地方保护”

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此外,还对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了六条具体政策措施。其中的第五条便是要求破除地方保护,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市场监管。

5电动车用电价格优惠

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改革委下发《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价格优惠,执行大工业电价,并且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等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电价。

6新能源车免征购置税

2014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联合公告,决定自2014年9月1号到2017年12月31号,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简称《目录》)

《目录》中对于各类新能源车做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在我国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车型,并对每种形式的新能源车都设立了相关要求。

7京津冀新能源公交推广出方案

2014年10月22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环保部、住建部、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7部门联合印发《京津冀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提出到2015年底,京津冀地区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6%,京、津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计划在京津冀地区,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共推广20222辆新能源汽车,新建充/换电站94座,充电桩新增1.62万个。

8国家将奖励充电设施建设

2014年11月25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

据悉,奖励资金与各城市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考核结果挂钩。目前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将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计算。